首页 /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章 外债监管第三十八条外债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外债和对外担保实施监管。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