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外债监管

第三十八条

外债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外债和对外担保实施监管。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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