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章 外债偿还和风险管理第三十七条债务人可以保值避险为目的,委托具有相关资格的金融机构运用金融工具规避外债的汇率和利率风险。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