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外债偿还和风险管理

第三十七条

债务人可以保值避险为目的,委托具有相关资格的金融机构运用金融工具规避外债的汇率和利率风险。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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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