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外债偿还和风险管理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应当加强外债风险管理,适时调整和优化债务结构。 在不扩大原有外债规模的前提下,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债务人可以通过借入低成本外债、偿还高成本外债等方式,降低外债成本,优化债务结构,其中,涉及主权外债的,需经财政部核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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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