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外债偿还和风险管理第三十四条债务人无法偿还的外债,有担保人的,应当由担保人负责偿还。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