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外债偿还和风险管理

第三十四条

债务人无法偿还的外债,有担保人的,应当由担保人负责偿还。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