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外债偿还和风险管理

第三十三条

债务人可以用自有外汇资金偿还外债,也可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用人民币购汇偿还外债。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