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章 外债偿还和风险管理第三十三条债务人可以用自有外汇资金偿还外债,也可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用人民币购汇偿还外债。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