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外债偿还和风险管理第三十一条主权外债由国家统一对外偿还。主权外债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或通过金融机构转贷给国内债务人的,国内债务人应当对财政部或转贷金融机构承担偿还责任。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