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外债偿还和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主权外债由国家统一对外偿还。主权外债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或通过金融机构转贷给国内债务人的,国内债务人应当对财政部或转贷金融机构承担偿还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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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