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金融境内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