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外债资金使用

第二十八条

使用外债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外债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外贷款机构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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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