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外债资金使用

第二十七条

境内企业所借短期外债资金主要用作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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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