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章 外债资金使用第二十七条境内企业所借短期外债资金主要用作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