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章 外债资金使用第二十六条境内企业所借中长期外债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