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外债资金使用

第二十六条

境内企业所借中长期外债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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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