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举借外债和对外担保

第二十一条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不得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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