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章 举借外债和对外担保第二十一条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不得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