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章 举借外债和对外担保第二十条境内机构不得为非经营性质的境外机构提供担保。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