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举借外债和对外担保

第十七条

国家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举借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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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