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举借外债和对外担保

第十六条

国家对境内中资机构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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