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章 举借外债和对外担保第十六条国家对境内中资机构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