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章 举借外债和对外担保第十五条境内中资企业等机构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