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举借外债和对外担保

第十四条

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