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举借外债和对外担保第十四条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