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举借外债和对外担保

第十三条

财政部代表国家在境外发行债券由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批,并纳入国家借用外债计划。其他任何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均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在境外发行短期债券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中设定滚动发行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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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