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举借外债和对外担保

第十二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由国家统一对外举借。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财政部根据规划组织对外谈判、磋商、签订借款协议和对国内债务人直接或通过有关金融机构转贷。其中,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重点国别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须经国务院批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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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