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举借外债和对外担保第十一条国家根据外债类型、偿还责任和债务人性质,对举借外债实行分类管理。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