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举借外债和对外担保

第十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际收支状况和外债承受能力,制定国家借用外债计划,合理确定全口径外债的总量和结构调控目标。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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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