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举借外债和对外担保第十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际收支状况和外债承受能力,制定国家借用外债计划,合理确定全口径外债的总量和结构调控目标。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