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第九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类。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审批。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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