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第五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七)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