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电信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电信管理机构撤销该行政许可,给予警告并直接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并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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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