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撤销、吊销和注销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经营许可证: (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终止的; (二)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电信业务经营者被有关机关依法处罚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经营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撤销、吊销和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经营许可证: (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终止的; (二)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电信业务经营者被有关机关依法处罚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经营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