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撤销、吊销和注销

第二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其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遇有因合并或者分立、股东变化等导致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电信业务经营者变更经营主体、股东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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