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撤销、吊销和注销
第二十七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或者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开通电信业务的,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撤销、吊销和注销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或者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开通电信业务的,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