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经营行为的规范
第二十四条
提供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租用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证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或者电信资源从事业务经营活动,不得向其他从事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转租所获得的电信服务或者电信资源; (二)为用户办理接入服务手续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查验; (三)不得为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接入或者代收费等服务; (四)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实现同电信管理机构相应系统对接,定期报送有关业务管理信息; (五)对所接入网站传播违法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传播明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接入和代收费等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六)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终止或者暂停对违法网站的接入服务。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