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经营行为的规范

第二十三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调整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合作条件的,应当事先征求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意见。 有关意见征求情况及记录应当留存,并在电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予以提供。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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