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经营行为的规范
第二十三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调整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合作条件的,应当事先征求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意见。 有关意见征求情况及记录应当留存,并在电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予以提供。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经营行为的规范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调整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合作条件的,应当事先征求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意见。 有关意见征求情况及记录应当留存,并在电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予以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