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经营行为的规范
第二十二条
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络接入、代理收费和业务合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相应增值电信业务的内容、收费、合作行为等进行规范、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发现、监督和处置制度及措施。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经营行为的规范
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络接入、代理收费和业务合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相应增值电信业务的内容、收费、合作行为等进行规范、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发现、监督和处置制度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