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经营行为的规范

第二十二条

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络接入、代理收费和业务合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相应增值电信业务的内容、收费、合作行为等进行规范、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发现、监督和处置制度及措施。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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