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使用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和以任何方式转让经营许可证。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