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使用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和以任何方式转让经营许可证。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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