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使用
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公司主要经营场所、网站主页、业务宣传材料等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使用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公司主要经营场所、网站主页、业务宣传材料等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