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使用

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公司主要经营场所、网站主页、业务宣传材料等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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