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第十四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电信业务种类分为5年、10年。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