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第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由正文和附件组成。 经营许可证正文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种类(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经营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经营许可证附件可以规定特别事项,由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业务经营行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权利义务等作出特别要求。 经营许可证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经营许可证的内容,重新公布。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经营许可证由正文和附件组成。 经营许可证正文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种类(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经营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经营许可证附件可以规定特别事项,由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业务经营行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权利义务等作出特别要求。 经营许可证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经营许可证的内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