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第十二条
电信管理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对申请人实地查验,申请人应当配合。 电信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和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电信管理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对申请人实地查验,申请人应当配合。 电信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和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