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九条

除健康保险公司外,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业务应当成立专门健康保险事业部。健康保险事业部应当持续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健康保险业务单独核算制度; (二)建立健康保险精算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康保险核保制度和理赔制度; (四)建立健康保险数据管理与信息披露制度; (五)建立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六)配备具有健康保险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核保人员、核赔人员和医学教育背景的管理人员; (七)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