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 第五十七条独立法条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六章 健康管理服务与合作第五十七条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其分摊的成本不得超过净保险费的20%。 超出以上限额的服务,应当单独定价,不计入保险费,并在合同中明示健康管理服务价格。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