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准备金评估

第五十一条

短期健康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金额应当不低于下列两者中较大者: (一)预期未来发生的赔款与费用扣除相关投资收入之后的余额; (二)在责任准备金评估日假设所有保单退保时的退保金额。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的,应当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用于弥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前款两项中较大者之间的差额。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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