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五章 准备金评估
第五十条
对于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短期健康保险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以采用下列方法之一: (一)二十四分之一毛保费法(以月为基础计提); (二)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毛保费法(以天为基础计提); (三)根据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得低于方法(一)和(二)所得结果的较小者。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准备金评估
对于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短期健康保险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以采用下列方法之一: (一)二十四分之一毛保费法(以月为基础计提); (二)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毛保费法(以天为基础计提); (三)根据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得低于方法(一)和(二)所得结果的较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