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五章 准备金评估

第五十条

对于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短期健康保险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以采用下列方法之一: (一)二十四分之一毛保费法(以月为基础计提); (二)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毛保费法(以天为基础计提); (三)根据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得低于方法(一)和(二)所得结果的较小者。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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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