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章 销售管理第四十三条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的,附加险的保险期限不得小于主险保险期限。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