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健康保险按照保险期限分为长期健康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 长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保险期间不得低于5年。 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以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保证续保条款,是指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原条款和约定费率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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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