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销售管理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告知,并由投保人确认: (一)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 (三)保险责任等待期; (四)保险合同犹豫期以及投保人相关权利义务; (五)是否提供保证续保以及续保有效时间; (六)理赔程序以及理赔文件要求; (七)组合式健康保险产品中各产品的保险期间; (八)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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