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产品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可以同投保人约定,以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中进行医疗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方便被保险人、合理管理医疗成本的原则,引导被保险人合理使用医疗资源、节省医疗费用支出,并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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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