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产品管理

第十四条

医疗意外保险和长期疾病保险产品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长期疾病保险的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其他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因疾病引发的死亡保险责任除外。 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保险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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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