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产品管理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拟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包含两种以上健康保障责任的,应当由总精算师按照一般精算原理判断主要责任,并根据主要责任确定产品类型。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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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