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一节 检疫准入

第九条

海关总署对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包括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等。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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