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一节 检疫准入第九条海关总署对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包括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等。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