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应当实施卫生检疫的,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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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