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八十二条独立法条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检疫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