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登记的,海关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注册登记,并可以给予警告。 经注册登记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的,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申请注册登记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登记的,海关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注册登记,并可以给予警告。 经注册登记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的,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