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登记的,海关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注册登记,并可以给予警告。 经注册登记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的,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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