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风险管理

第八条

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检验检疫中发现的问题、国内外相关组织机构的通报以及国内外发生的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问题,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发布风险警示信息并决定采取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限制进出境和暂停进出境等风险管理措施。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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