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二)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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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