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二)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二)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